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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亲子鉴定目前在法律上的定位

对于亲子鉴定,尤其是胎儿亲子鉴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空白点。在198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也只是针对亲子鉴定有简单的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也就是说,不鼓励,亦不禁止。

而对于胎儿的生命权的界定更是一个法律空白。目前在我国,堕胎是一种个人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只是从道德方面来说,堕胎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胎儿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也不存在享不享有“生命权”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胎儿的“生命权”作出相关的规定。所以,不少专家认为,对于这种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应该尽快从法律上去规范,出台一些规定来管理胎儿亲子鉴定行为。目前,有些省市已经叫停私人亲子鉴定,要求必须要有司法机关的委托书才能做相关的鉴定,就是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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